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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汉族,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章化萍,行长。被执行人:万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0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龙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万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龙所有的赣D×××××小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万龙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长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