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8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蔚某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某,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963号原告蔚某。被告某公司。原告蔚某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蔚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