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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健与林之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林之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5339号原告:黄健,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张洪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之莘,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健为与被告林之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及利息8.8万元(自2016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芸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之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之莘与案外人胡国军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9月3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黄健与案外人胡国军于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间有多笔资金往来,2015年12月4日,被告林之莘确认将其中110万元转化为借款,有被告林之莘亲笔出具的抵押借款借据一份为凭,载明:借款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出借人黄健借款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小写11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以位于台州市椒江区中央花园32栋1-902室的房子及附属配套设施作抵押,向甲方(原告黄健)提供担保,乙方承诺于2016年5月3日归还本金,如不能按时归还,乙方(被告林之莘)自愿将上述做抵押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无偿转让给甲方,鉴于乙方上述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而无法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同意在上述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过户所需的证件完成前,自愿将上述房屋的购房合同交由甲方保管,并承诺立即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所需的全部证件,并在2016年5月4日前去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乙方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愿按借款月利2%的利息按月支付利息等内容。嗣后,被告林之莘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16年9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之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健借款1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6元,由原告黄健负担46元,被告林之莘负担7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