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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长留与许少青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长留,许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姚长留,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591。被执行人:许少青,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12。姚长留与许少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许少青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人民币380000元。因被执行人许少青仅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许少青仅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后余款没有履行,被执行人许少青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姚长留的加工款人民币3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少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许少青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许少青在银行开设有银行帐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在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亨利营业部的股金账户内有股金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少青该银行账户内的股金款,但因该账户是股金账户,无法执行扣划;发现被执行人许少青有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一管区东门外新村八排3号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一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证明书,称被执行人许少青育有二子,2009年7月3日分家时将上述房产分给许少青的儿子许仰洲,现该房产由许仰洲夫妻居住,且许仰洲夫妻均是××人,同时提交许仰洲的××证,请求给予夫妻长期居住。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姚长留的意见,同意该房产暂不作处理。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少青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许少青在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亨利营业部的股金账户内有股金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少青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但因该账户是股金账户,无法执行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少青有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一管区东门外新村八排3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理。其余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恢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