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某。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已于2016年7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佣金人民币53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申报财产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各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全部义务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于法有据,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