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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6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885号之二原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22433440-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0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法,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25035526-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龙定路82号。法定代表人:姜才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6元,减半收取70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083元,由原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丽丽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