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异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尹英淑与朱红、金月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英淑,朱红,金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异98号案外人林相浩,男,1967年8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申请执行人尹英淑,女,1951年3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朱红,女,朝鲜族,1977年5月3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月星,女,朝鲜族,1950年3月22日生,现住延吉市。在申请执行人尹英淑与被执行人朱红、金月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林相浩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林相浩称,2016年4月1日,自己应被执行人朱红要求,将位于延吉市凯文花园8号楼6单元501、产权证号为673722、建筑面积为90.79平米的房屋暂时登记到朱红名下,虽然双方在房产局进行了过户登记,但该过户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朱红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现法院执行该房屋,特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执行。本院查明:在尹英淑与朱红、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102号民事裁定,冻结朱红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1755号凯文花园8号楼6单元501、产权证号为673722、建筑面积为90.79平米的房屋产权手续。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要执行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朱红名下,案外人林相浩主张双方在房产局进行过户登记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可证实,其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案外人林相浩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林相浩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大文审判员 胡宗峰审判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灿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