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728号原告:崔某,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丘英隆,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崔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素霞周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