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淑金、王磊、王玉祥、姜玉荣与被执行人鞠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金,王磊,王玉祥,姜玉荣,鞠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魏淑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磊,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玉祥,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姜玉荣,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鞠凤霞,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魏淑金、王磊、王玉祥、姜玉荣与被执行人鞠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淑金、王磊、王玉祥、姜玉荣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鞠凤霞履行给付18.39310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守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