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余秉章与被告何汝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X,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652号原告余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