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余秉章与被告何汝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X,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652号原告余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