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与李德仁、李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李德仁,李凯,李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7719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伊庄街。负责人谢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飞,该行职员。被告李德仁,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凯,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传平,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与被告李德仁、李凯、李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唐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仁、李凯、李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德仁偿还借款本金14900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李凯、李传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德仁、李凯、李传平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李德仁系借款人,被告李凯、李传平系担保人。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5000元,借款期限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20日,年利率12.456%,逾期利息上浮50%,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保证期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起诉至法院。被告李德仁、李凯、李传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9日,被告李德仁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456%,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20日止。被告李凯、李传平和案外人薛雷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原告按照约定于2012年11月8日向被告李德仁发放贷款1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李德仁于2016年5月17日向原告归还本金100元,余款均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金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李德仁未按照约定足额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德仁给付借款本金149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被告李凯、李传平在作为债务人的李德仁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借款本金149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2.456%计算,自2012年11月8日计算至2013年10月20日;以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8.684%计算,自2013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以借款本金149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8.684%计算,自2016年5月18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凯、李传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德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元,由被告李德仁、李凯、李传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柏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