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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与被执行人天津德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罚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天津德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跃进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倩,关长。被执行人天津德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侯荣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与被执行人天津德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行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