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相春与被执行人王冠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春,王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10-2号申请执行人刘相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冠秋,男,汉族,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刘相春与被执行人王冠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相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7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冠秋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冠秋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相春沙石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24元、执行费127元),被执行人王冠秋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履行。2016年9月2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冠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2016年10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冠秋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6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