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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247号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法律顾问。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原告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