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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王晓桐与王福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桐,王福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375号原告:王晓桐,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民,男,193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桐诉被告王福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晓桐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华审 判 员  王海盈人民陪审员  贺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金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