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王晓桐与王福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桐,王福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375号原告:王晓桐,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民,男,193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桐诉被告王福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晓桐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华审 判 员 王海盈人民陪审员 贺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金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