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泰来县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庆和与被告内蒙古山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凤山、李春成、施向东、宫庆林、何继成、宫德林、邵广军、刘树森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庆和,内蒙古山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凤山,李春成,施向东,宫庆林,何继成,宫德林,邵广军,刘树森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880号原告:泰来县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法定代表人:包曙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曙光,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庆和,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内蒙古山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白凤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凤山,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李春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施向东,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告:宫庆林,男,1961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何继成,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告:宫德林,男,1969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邵广军,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刘树森,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泰来县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庆和与被告内蒙古山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凤山、李春成、施向东、宫庆林、何继成、宫德林、邵广军、刘树森股权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泰来县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庆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庆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来县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泰来县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庆和负担。审 判 长 韩有国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人民陪审员 钱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