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偃03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素凯与杨小龙、郭丽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凯,杨小龙,郭丽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偃0381民初1873号原告:杨素凯,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山,男,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龙,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郭丽好,女,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杨素凯诉被告杨小龙、郭丽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素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龙、郭丽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567.4元,因为诉状上所写的保险公司付的2000元实际没付,现在我方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344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杨小龙驾驶被告郭丽好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偃师市伊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南路交叉口,与沿偃师市迎宾路由南向北原告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杨小龙弃车离开现场,该事故经偃师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小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该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原告的人身损失,2.原告的车辆损失,经洛阳市价格事物有限公司的估价鉴定,损失价值为28882元,3.原告支付车辆拆检费2500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杨小龙、郭丽好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16时左右,被告杨小龙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偃师市伊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南路交叉口,与沿偃师市迎宾路由南向北原告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偃师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偃公交认字(2016)第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小龙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素凯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在偃师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期间,经偃师市××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洛阳市价格事物有限公司作出洛价认车字(2016)第Y03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杨素凯车辆的损失总值为28882元。原告杨素凯支付鉴定费1255元,支付鉴定拆检工时费2500元。另查明:被告杨小龙系被告郭丽好的表弟,发生事故时,被告郭丽好让杨小龙给其送货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洛阳市价格事物有限公司收据、洛阳市价格事物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偃师市博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庭审笔录在卷资证。本院认为:偃师市××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是,对责任的认定合理合法,本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小龙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氧雄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杨小龙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郭丽好承担。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按责任大小相应的赔偿。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车辆损失:原告提交有洛阳市价格事物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原告车辆损失本院确定为28882元,被告承担该费用的70%,即20217.4元。2.鉴定费:原告提交有洛阳市价格事物有限公司的收费票据及偃师博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发票,其鉴定费本院确定为3755元,被告承担该费用的70%,即2628.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丽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杨素凯车辆损失20817.4元,鉴定费用2628.5元,共计23445.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元,由被告郭丽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武人民陪审员 褚静静人民陪审员 郭文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冰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