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陈敬鸿、陈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陈敬鸿,陈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4626号原告:陈志勇,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敬鸿,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文伟,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陈志勇与被告陈敬鸿、陈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勇、被告陈敬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敬鸿偿还向陈志勇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月利息。陈文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陈志勇撤回要求偿还其中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8日陈敬鸿向陈志勇借款30000元,并由陈文伟担保还款。借款后陈敬鸿和陈文伟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敬鸿辩称,借条签名属实,但20000元的借款实际仅拿到现金8000元,按照十个月还款计算,每月还款1400元,第一个月直接在借款时支付了1400元。陈文伟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8日,陈敬鸿出具一张借条给陈志勇收执,向陈志勇借款20000元,未书面约定利息,陈文伟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后陈敬鸿、陈文伟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举示借条一张在卷佐证,陈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陈敬鸿并无异议,经庭审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陈志勇与陈敬鸿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敬鸿负有相应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经陈志勇催告后,陈敬鸿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志勇据此起诉请求判令陈敬鸿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陈敬鸿辩称的仅实际收取现金8000元等意见,均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陈志勇自认未约定利息,其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超过了月利率0.5%,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仅在月利率0.5%限度内予以支持。陈文伟系借款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陈志勇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志勇在庭审中撤回要求偿还其中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陈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敬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志勇借款2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计付利息。二、陈文伟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陈志勇负担125元,由陈敬鸿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萃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