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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冯晓红,张福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4557号原告: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彧,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银行部门副经理,住宾县。被告:冯晓红,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宾县。被告:张福刚,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宾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垚,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原告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晓红、张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彧被告冯晓红、张福刚的委托代理人周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晓红、张福刚偿还在原告处贷款本息合计6608400.00元,其中本金600万元,利息及罚息608400元,(利息自违约之日暂算起诉日2016年9月5日止,最终以实际给付之日为准);二被告无法足额偿还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冯晓红名下林地、坐落于“西川村白家屯”林权证号:宾林证字(2013)第0000000093号的使用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冯晓红、张福刚辩称:对于贷款本金600万元无异议,对于利息有异议,具体根据原告的计算方式再行答辩,对借款事实部分无异议。对原告要求如无法偿还拍卖变卖抵押物有异议,被告只是暂时资金周转不开导致贷款暂时未还,而被告的抵押物是被告的主要生产资料,一旦变卖将严重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及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被告申请与原告就还款达成协议,按还款计划足额还款。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被告冯晓红、张福刚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冯晓红的借款凭证两张(其中每笔借款本金300万元)、林权抵押登记证、个人贷款面谈记录、抵质押人面谈记录、借款申请书、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两张、个人借款申请表4页、哈尔滨红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其中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个人担保借款合同14页、抵押担保合同4页、被告冯晓红委托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15页,拟证明一、被告适格。二、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借款是真实意思表示。三、被告以自有林权设定抵押的事实。四、被告借款本金600万元,五、借款期限一年,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六、双方约定逾期袋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着合约定借款执行利率按上浮百分之百执行。七、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以诉讼方式解决,且由宾县人民法院管辖。八、被告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九、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七点八。十,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十一、借款的交付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十二、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8月25日。冯晓红、张福刚质证对原告举出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上浮百分之百执行有异议,我们认为逾期借款利率上浮不应该超过百分之五十,对其他内容无异议。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冯晓红、张福刚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冯晓红、张福刚抗辩称:合同约定利随本清,所以利息应该从2016年8月25日借款到期之日起算增加部分的利息,复合规定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的理由成立。综上所述,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请有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晓红、张福刚偿还在原告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处贷款本息合计6608791.00元,2016年9月6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原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冯晓红、张福刚无法足额偿还的,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冯晓红名下林地、坐落于“西川村白家屯”林权证号:宾林证字(2013)第0000000093号的使用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58元减半收取29029由被告冯晓红、张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宇文鸿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详 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