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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世占与王道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占,王道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231号原告:王世占,男,生于1978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吉校,邓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519。被告:王道华,男,生于1963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原告王世占与被告王道华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王世占于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占与被告王道华经调解,二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世占负担。审 判 长  武圣乾代理审判员  郑金峰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