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如明与刘涛、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如明,刘涛,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174号原告蒋如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靳丽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刘涛,男,汉族,43岁。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2509B。法定代表人:牛在强,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开封市。委托代理人马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住所地:开封市。负责人朱亚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如明诉被告刘涛、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蒋如明诉被告刘涛、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