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陆利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利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60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利建,男,1982年7月3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陆利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1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利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利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陆利建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某镇某甲路与某乙路路口处时,与骆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对方车损。经检验,被告人陆利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陆利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陆利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利建如实供述��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利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骆某、时某、张某、孙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接处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车架号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利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利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利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黎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