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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48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所地封丘县王某申请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豫0727民初3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6-5-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豫0727民初38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