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文明确认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无效及行政赔偿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22行初24号原告刘文明。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法定代表人李文广,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明确认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无效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文明于2016年10月24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明以错列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明撤回对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明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宏审 判 员 戴清娟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