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邹存山与刘雪英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存山,刘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邹存山,男。被执行人:刘雪英,女。本院在执行邹存山与刘雪英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