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学华与王合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华,王合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708号原告程学华,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王合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学华与被告王合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程学华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学华负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