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刑更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肖光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8刑更第4678号 罪犯肖光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 阳市武冈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南 省邵阳市武冈市湾头桥镇桂花村6组23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深宝 法刑初字第4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光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 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5日作 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广东省清远��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四个月;2014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8年4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因罪犯肖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 现,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清远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燕、汤杰辉和广东省清远监狱刑罚执行人员 陈冠辉、蓝达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光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 功;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 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 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光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 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 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光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 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春明 审判员 廖桂香 审判员 李培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