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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柳与田广卫、孙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柳,田广卫,孙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662号原告白柳。被告田广卫。被告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柳与被告田广卫、孙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白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曼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