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柳与田广卫、孙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柳,田广卫,孙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662号原告白柳。被告田广卫。被告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柳与被告田广卫、孙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白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曼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