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锐犯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60号罪犯张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对被告人张锐的假释裁定,与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泰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锐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8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2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月16日。本院认为,罪犯张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