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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03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聚胜路42号。法定代表人:董加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阳红,女,1971年3月出生,藏族,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职工。被执行人:王伟,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与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人员前往四川执行;查得车牌号为川A*****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我院已通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查封、扣押此车辆,但至今未能找到该车辆;被执行人在本地及四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依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除以上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措仁群培代理审判员 卓玛央宗代理审判员 齐美次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益西江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