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执27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张子东申请张祥武、王凤芝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东,张祥武,王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27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子东,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执行人:张祥武,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执行人:王凤芝,女,194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子东与被执行人张祥武、王凤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子东与被执行人张祥武、王凤芝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子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一款(二)项、第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宇新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伟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