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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雅与何成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何成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425号原告:刘雅,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成会,男,194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与被告何成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雅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奚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