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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庆泉与李向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421号原告:王庆泉(权),男,194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向东,男,58岁,汉族,磐石市呼兰林场职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王庆泉(权)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