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庆泉与李向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421号原告:王庆泉(权),男,194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向东,男,58岁,汉族,磐石市呼兰林场职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王庆泉(权)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