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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424号原告: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原告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