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424号原告: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原告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