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秀英与被执行人张小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秀英,张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庞秀英,女,汉族,1951年8月6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克山县幸福*期*号。被执行人张小双,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西河镇清证村*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庞秀英与被执行人张小双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健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