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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朝琪与陈惜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琪,陈惜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2043号原告:黄朝琪,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普宁市。被告:陈惜香,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普宁市。原告黄朝琪与被告陈惜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原告黄朝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仕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玲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