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董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453号原告:王某。被告:董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胡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栗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