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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董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453号原告:王某。被告:董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胡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栗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