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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71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宿埇检刑诉(2016)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