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71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宿埇检刑诉(2016)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