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恢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利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利军,陈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程利军,男,1968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喜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程利军与被执行人陈喜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查到被执行人��下登记有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23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新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