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与伍圣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伍圣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201号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中路**号。代表人:吕坤才,主任。被告:伍圣群,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伍圣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梁代坚代理审判员 黄 彦人民陪审员 张雄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