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意与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意,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811号原告陈意,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辉,男,汉族,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45049552-2.法定代表人孙勇,院长。委托代理人文银,男,汉族,医院职工;邓玲,女,汉族,医院职工。原告陈意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以下简称巴南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3日原告因生产入院,通过会阴侧切产下一男婴,因被告不当行为原告出现会阴切口、肛周脓肿。2015年1月12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签订《协议书》一次性解决医疗争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5000元,余下5000元未付。2015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3日又两次入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病情构成欺诈,后续治疗包括第三次入院的误工费等显失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意与被告巴南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渝011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分娩术后出现会阴切口、肛周囊肿问题发生纠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中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情形,且协议中被告方除5000元补偿款未领取外,其他内容已履行完毕,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起诉被告再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意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意不服,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渝05民终521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案一审中已对陈意与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无效的情形进行了审理,已无需另案对和解协议是否应予撤销进行审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