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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周青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周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继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青春,现住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22民督904号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督90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