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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7887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887号原告: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4055197189R。法定代表人:徐华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飞,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区香港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叶德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丽源南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束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