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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锦源与肇庆美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锦源,肇庆美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711号原告:雷锦源,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肇庆美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迎宾大道北侧(肇庆学院东则)。法定代表人:陈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锦源诉被告肇庆美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锦源以已与被告肇庆美现汽车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锦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锦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锦源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惠君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