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冯江伟与李建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江伟,李建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562号原告:冯江伟,男。被告:李建华,男。原告冯江伟与被告李建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冯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小龟三代二轮电动车一辆或者赔偿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3年原告因房屋装修,承包给了被告,工程结束后,原告将装修费21000给付了被告,2016年7月1日被告以原告尚欠其装修费为由,强行将原告所有的小龟三代二轮电动车予以扣押,被告拒绝返还,形成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写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故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江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