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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冬梅与赵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冬梅,赵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第2249号原告:于冬梅,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赵雷,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案审理原告于冬梅诉被告赵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冬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