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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芳艳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232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自报),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粤0306刑初55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周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理发店”内摆放一台麻将桌,供附近老乡和工厂员工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7月8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周某及部分参赌人员。经查,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开设赌场过程中,前后有近30余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共计人民币1200余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认罪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提出:其本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浅薄,家庭负担重,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根据上诉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周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江   慧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席旻(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