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7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马瑶族自治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15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正于2016年3月22日16时许、17时许,两次指使丘某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获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正应吸毒人员陈某购买毒品的约定,指使丘某(已判刑)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运达大酒店十二楼楼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陈某,丘某分得30元,黄正分得70元。2、2016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正应吸毒人员陈某购买毒品的约定,再次指使丘某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运达大酒店十二楼楼梯口,欲贩卖一颗冰毒给陈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丘某身上缴获一包净重0.3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手机一部,从陈某身上查获其第一次跟丘某购买的一包净重0.4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丘某、韦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正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通话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正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届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甘克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泳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