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62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宝善与刘祖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善,刘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5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善,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家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云南省马关县。被执行人刘祖文,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马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宝善与被执行人刘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宝善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262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祖文支付材料款492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祖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刘祖文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祖文与其前妻共有位于马关县都龙镇房产一幢,该房屋已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借款130万元,刘祖文系马关县退休职工。2016年9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杨宝善与被执行人刘祖文协商,双方就本案执行款49293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祖文从2016年9月起,每月的30日前支付杨宝善1600元,直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止。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宝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625执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