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令与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令,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761号原告:罗令,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射阳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万景华庭6-11号楼商铺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069450632P。法定代表人:祁亚。原告罗令诉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令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令撤回对被告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令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姗姗 更多数据: